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929号原告王胜,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辉,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柴景宏,男,198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赵辉、柴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与被告赵辉、柴景宏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显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