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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33号

万君诉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君,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万君,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调字(2016)第54号仲裁调解书,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硚劳人仲调字(2016)第54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方地圆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