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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1082号

邱承木与刘清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邱承木,刘清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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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承木,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蒋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朋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清海,男,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树兵,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春莲,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承木因与被上诉人刘清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承木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江,被上诉人刘清海的委托代理人张树兵、唐春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承木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承木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承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邱承木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400元,由上诉人邱承木负担,余款214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邱承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映红

审判员  李卫玲

审判员  陈 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