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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第1320号

原告崔开敏诉被告苏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开敏,苏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1320号原告崔开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委托代理人兰培宣,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苏丽华,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原告崔开敏诉被告苏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