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1320号原告崔开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委托代理人兰培宣,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苏丽华,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
原告崔开敏诉被告苏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