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332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张海军。2002年4月3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2)衡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军犯抢劫罪、持有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决认定其系主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5年1月30日止)。本院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2011年4月29日、2013年10月1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280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6年5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26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复,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爱军、李丙正,执行机关干警刘玉玲、王辉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海军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记功一次,表扬四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杰
代理
审判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班 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