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9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吾学,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陇县火烧寨乡。被执行人李军海,男,生于1966年6月2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太白县鹦鸽镇。本院在执行张吾学与李军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被告李军海对原告张吾学在提供劳务中受伤的损失共计12万元。上述款项,李军海于2016年3月31日给付7万元;下余5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李军海于当日付清7万元,下余5万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张吾学于2016年5月12日向留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并立案,且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军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于当日内履行5万元还款义务及本案执行费650元,合计50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海主动履行了5万元还款义务。申请人张吾学已从本院领取了5万元案件款。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军海承担,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兴柱
代理
审判员 王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忠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