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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