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甲、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贺某甲,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某甲,男,1995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约25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甲、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540.52元,案件受理费455元,执行费2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甲、周某某已付案件款9000元,下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甲母亲梁某某、贺某甲的父亲贺某乙担保按时给付,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此协议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担保人梁某某、贺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