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61号
原告:安英实,女,朝鲜族,1965年5月2日生,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朴昭英,女,朝鲜族,1973年5月26日生,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英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长松,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逯敬,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英实诉被告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英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原告未交纳),由原告安英实负担。
审 判 长 林大海
审 判 员 柳春子助理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