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邹彦丰。被执行人郭远波。申请执行人邹彦丰与被执行人郭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荣崖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郭远波向邹彦丰退还定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郭远波未退还定金3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其车辆被扣押后,将30000元定金及逾期付款利息61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郭远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