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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66号

邹彦丰与郭远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彦丰,郭远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邹彦丰。被执行人郭远波。申请执行人邹彦丰与被执行人郭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荣崖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郭远波向邹彦丰退还定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郭远波未退还定金3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其车辆被扣押后,将30000元定金及逾期付款利息61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郭远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