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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1114号

赵海波与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海波,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114号原告赵海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西山小区西侧(碣阳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杨学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波与被告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