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114号原告赵海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西山小区西侧(碣阳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杨学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波与被告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