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01**财保7号
申请人:宋尔水,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李震,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宋尔水因与李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震所有的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一台,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查全兰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震所有的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一台;
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