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450号之二
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枣强县富强北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振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南五巷5号。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冀1121民初450号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现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56047.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用的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