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谢霞林,证件号码430321194812121518。被执行人李海超。谢霞林与李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霞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海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海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霞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霞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棋 柱
审判员 梁 加 灵
审判员 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卓 柳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