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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55号

刘红与汪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汪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

被执行人:汪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良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