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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恢23号

唐红卫与宋正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红卫,宋正军,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唐红卫。被执行人宋正军。被执行人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泉,经理。申请执行人唐红卫与被执行人宋正军、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红卫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共执回案款本金404512.04元,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唐红卫已于2016年5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恢复本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红卫与被执行人宋正军、北屯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唐红卫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