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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296号

郭某与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296号原告郭某。被告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本院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位于××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的房产一处;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邹城市铁山路568号金都花园65-1-501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