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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846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潘春、苏家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潘春,苏家亮,苏恒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潘春。

被执行人:苏家亮。

被执行人:苏恒学。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寿稻商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潘春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