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8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潘春。
被执行人:苏家亮。
被执行人:苏恒学。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寿稻商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潘春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