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353号原告郭庆财,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崔洪,男,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才诉被告崔洪劳务合同纠份案中,原告郭庆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庆财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庆财负担。
审判员 王立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佟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