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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初353号

郭庆财与崔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庆财,崔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353号原告郭庆财,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崔洪,男,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才诉被告崔洪劳务合同纠份案中,原告郭庆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庆财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郭庆财负担。

审判员  王立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佟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