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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6执9号

苏德平与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德平,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6执9号申请执行人苏德平,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鹤岗市。被执行人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苏德平申请执行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德平以已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自行协商并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鹤岗市泰源物资经销处煤矿给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苏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