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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68号

白双喜与哈斯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双喜,哈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白双喜,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哈斯,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白双喜申请执行哈斯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右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斯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右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