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027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500号1幢1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闻影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影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闻影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闻影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顾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