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177号
原告:杭州康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41号浙江新世纪金属材料现货市场C1区016-017.
法定代表人:林培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朝辉,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塘新村大塘里10幢。
法定代表人:周宝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姚月萍,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信宏。
原告杭州康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杭州康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丁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谢燕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