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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他1566号

由某与蔡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由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他1566号原告由某,居民。被告蔡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由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询问原告由某,获悉被告蔡某在滕州市鲍沟镇滕东生建煤矿25监区(即滕州监狱)服刑已经超过一年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蔡某在滕州市鲍沟镇滕东生建煤矿25监区(即滕州监狱)服刑已经超过一年,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6份,并同时预交邮政特快专递费人民币计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道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