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130号本院2016年4月6日对原告宋某与被告邵某、周某、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3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3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二行“
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有误,应更正为“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审判员 张保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子峰 微信公众号“”
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130号本院2016年4月6日对原告宋某与被告邵某、周某、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3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3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二行“
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有误,应更正为“
二0一六年四月六日”。
审判员 张保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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