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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398号

原告张蒲芬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蒲芬,张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398号

原告:张蒲芬,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楼儿巷13号。

被告:张鹏,男,约33岁,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瑞阳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蒲芬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蒲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张蒲芬承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