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398号
原告:张蒲芬,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楼儿巷13号。
被告:张鹏,男,约33岁,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瑞阳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蒲芬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蒲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张蒲芬承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