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于维发。被执行人肖模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维发与被执行人肖模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
于维发与肖模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于维发。被执行人肖模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维发与被执行人肖模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