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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1516号

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何宝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何宝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宝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鲁0811执15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良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