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县执字第501-1号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肖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肖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法人代表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肖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宣县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温志鑫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