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法人代表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肖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宣县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温志鑫
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