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98号原告高桂旺,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岩,北京曹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28号内一层1057室。被告陈万忠,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
原告高桂旺诉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建筑工程分公司、陈万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桂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桂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