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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4号之二

李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迪,王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迪,男,汉族,1993年1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标,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