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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31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吉兆刚、李荣杰、赵中英、张秀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吉兆刚,李荣杰,赵中英,张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执行人:吉兆刚。

被执行人:李荣杰。

被执行人:赵中英。

被执行人:张秀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吉兆刚、被执行人李荣杰、被执行人赵中英、被执行人张秀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兆刚给付借款本息50,838.66元,被执行人李荣杰、被执行人赵中英、被执行人张秀华对被执行人吉兆刚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