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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行审9号

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轩传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轩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4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5918X。

法定代表人:吴芳,系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磊,系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珊珊,系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轩传忠,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直街道,身份证号码:3401211942********。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轩传忠不履行淮谢卫医罚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局(现更名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淮谢卫医罚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轩传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生效。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25日催告轩传忠履行处罚决定第2项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轩传忠仍未履行,故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淮谢卫医罚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景玉

审判员  卜凤莉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