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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727号

原告李季万诉被告文小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季万,文小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727号

原告:李季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榔桥镇,现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

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小宝,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第4段1层、5层。组织机构代码76275838-7。

负责人:荀明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万诉被告文小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季万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小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季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小宝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万撤回对被告文小宝的起诉。

审判员 董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钰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