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287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8580X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镇大路10号。代表人:沃云乔,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建儒,该信用社员工。
被告:王霞。
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龙凤一巷1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告王霞、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霞、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霞、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郑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