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654号原告姜来洪,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作攀,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柳汝福,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柳方雨,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姜来洪诉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来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姜来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来洪撤回对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来洪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清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