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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654号

姜来洪与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来洪,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654号原告姜来洪,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作攀,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柳汝福,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柳方雨,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姜来洪诉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来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姜来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来洪撤回对被告刘作攀、柳汝福、柳方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来洪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清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