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390号
原告:马银华。
被告:陈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华与被告陈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华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
马银华与陈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390号
原告:马银华。
被告:陈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华与被告陈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华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