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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771号之一

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771号之一

原告: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3幢497号。

法定代表人:鲍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小妹,系原告公司股东。

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曹娥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164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区佳维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春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