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08)第379号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08)第37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