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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申28号

古尼沙·库尔班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房屋信息咨询部,阿思卡尔·努尔哈地尔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尼沙·库尔班,阿思卡尔·努尔哈地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申2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古尼沙·库尔班。

委托代理人:阿尔祖古丽·玉苏甫,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农·艾比布拉,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房屋信息咨询部.经营着业主:何海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阿思卡尔·努尔哈地尔。申请再审人古尼沙·库尔班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顺房屋信息咨询部,阿思卡尔·努尔哈地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古尼沙·库尔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古尼沙·库尔班的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古尼沙·库尔班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再比布拉&mi d dot;加玛力

审 判 员 居来提&mid d ot;阿不来提

代理

审判员 祖鲁菲亚&mi d dot;吐尔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阿布都沙拉木·阿不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