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863号

张XX与庞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X,庞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庞XX。本院在执行张XX与庞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