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853号原告郑某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某某,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小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