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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853号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曹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853号原告郑某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某某,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小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