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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11号

于新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新辉,刘忠国,刘永生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11号

申请执行人:于新辉,无职业。

被执行人:刘忠国,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刘永生,个体工商户。关于申请人于新辉与被执行人刘忠国、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8日申请人于新辉与被执行人刘忠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永生欠申请人于新辉赔偿款及诉讼费用38000元,被执行人刘忠国从2016年1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于新辉2000元,至还清为止。执行费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刘永生承担。如被执行人刘忠国、刘永生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于新辉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执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王金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文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