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187号原告薛某某,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罗倩雅、彭健,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顾某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未预缴诉讼费,并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秀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