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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316号

王浩申请执行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浩,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浩。委托代理人陈立谦,女,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凤台山路15号。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则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烟台泰丰宝鼎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浩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烟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2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