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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108号

胡伟苓与孙建民、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伟苓,孙建民,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胡伟苓

被执行人:孙建民

被执行人:济宁七星水世界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传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