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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757号

李平与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平,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居委会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芝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