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365号
原告:房军见。
被告:张经广。
被告:杨希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军见诉被告张经广、杨希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军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经广、杨希敬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房军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经广、杨希敬的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