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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745号

陈保杰、曹正莉等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保杰,曹正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陈保杰。申请执行人曹正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杰、曹正莉与被执行人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芝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先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