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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047号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王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王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47号

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永东,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系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职员。

被告:王仁山,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于喜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